(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余赞与被告陈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赞,陈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余赞,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被告陈熊,男,1983年2月4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赞与被告陈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赞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赞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余赞承担。审判员 刘永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文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