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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唐兴与华道永、李红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兴,华道永,李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唐兴。被执行人华道永。被执行人李红文。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执字第19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道永、李红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华道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30号楼7层D号(产权证号:1×××××3)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钰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