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廖友良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友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91号罪犯廖友良,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益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2002)益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廖友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8日作出(2003)湘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8月7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1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0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友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