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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谭某某,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潘莉,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本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