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谭某某,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潘莉,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本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