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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梅某甲与梅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甲,梅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梅某甲。被执行人:梅某乙。申请执行人梅某甲与被执行人梅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3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本案执行费425元。截止到2015年元月19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9299元,尚欠6167元未付。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某乙银行存款6167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毕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