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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150号罪犯张琦,幼名利军,男,1984年5月8日出生,陕西省米脂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2003)榆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张琦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5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渭中法刑执减字第826号刑事裁定对张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20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延刑执字第639号刑事裁定,对张琦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5日)。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再次提请对罪犯张琦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琦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5个,并获得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琦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累计获得积极15个,并获得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张琦系累犯。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账卡》、《罪犯奖励审批表》、《奖、扣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03)榆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琦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系累犯且犯有数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琦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减完,罚金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