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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玲与被告寇暑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玲,寇某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王某玲,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寇某光,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原告王某玲诉被告寇某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玲承担。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