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均与白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白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702号原告王均,男,1979年8月1日出生。被告白权,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66号内蒙古大厦24层25层。负责人左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与被告白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均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安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