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侠与被执行人于淑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侠,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隆化县隆化镇建设街**号。被执行人于淑琴,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满族,美容师,隆化县隆化镇龙骧御景小区1号楼5单元402室。申请执行人王丽侠与被执行人于淑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丽侠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于淑琴履行给付1.0949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淑琴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