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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付青与张孟恩、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青,张孟恩,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牟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王付青。被告:张孟恩,男,195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东沟路51号内7号。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7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青与被告张孟恩、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均不在烟台市牟平区,要求将案件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孟恩于2012年10月5日就烟台风云山庄爱德堡项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事项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烟台市牟平区顾家庄东风云林场内的烟台风云山庄爱德堡项目部分楼房的水电安装工程(图纸所示),合同上加盖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技术专用章。2013年10月6日,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风云山庄项目部的《内部劳务承包班组工程结算书》,确认原告工程结算造价332449.73元,已付35000元,其余297447.73元未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施工行为地在烟台市牟平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