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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鑫业伟诚电器有限公司与程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鑫业伟诚电器有限公司,程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业伟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3号楼地下一层C0218010-2。法定代表人屠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萌,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鑫业伟诚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7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甄洁莹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晴、法官吕云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鑫业伟诚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上诉人北京鑫业伟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鑫业伟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由程萌负担三百七十八元(已交纳),由北京鑫业伟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二百二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二十二元,由北京鑫业伟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代理审判员  王 晴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