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徐成贵与李登高,重庆市富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贵,重庆市富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登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194号原告徐成贵,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徐富学,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重庆市富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易书,公司经理。被告李登高,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贵诉被告重庆市富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登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成贵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徐成贵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