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宋菲、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菲;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张景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宋菲,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鄄城县交通局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颜世见,经理。被执行人张景强,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鄄城县。申请人宋菲申请执行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张景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张景强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的资产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景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银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