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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照荣与陈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荣,陈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08号原告:王照荣。被告:陈彩飞。原告王照荣为与被告陈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彩飞偿还借款7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梁必静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照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彩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被告陈彩飞于2012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彩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王照荣借款7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彩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郭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