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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彦帅与赵泽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彦帅,赵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申彦帅,男,满族,1983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申请人赵泽海,男,1987年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赵泽海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赵泽海驾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