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彦帅与赵泽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彦帅,赵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申彦帅,男,满族,1983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申请人赵泽海,男,1987年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赵泽海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赵泽海驾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