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大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严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严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严某某甲,男,汉族,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后,由代理审判员陈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28日按照农村传统习俗结婚,后于2010年8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严某某乙(2011年某月某日出生)。原、被告仅经过两个月便仓促结婚,婚后因为了解不够深入,矛盾逐渐增多。被告因为喝酒后身体受伤,原告悉心照顾,但之后被告性情变得古怪,并且行为异常,经常在家里随地大小便,不照顾家庭,不外出上班,而且不照顾孩子,未尽到一丝一毫的丈夫责任,因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严某某乙归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严某某甲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同年3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严某某乙,现由原告抚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表示愿给被告一次机会,并于2014年4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不能相互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泊。原告起诉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后并以愿给被告改过机会为由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关于婚生女严某某乙的抚养问题,其现阶段由原告抚养照顾,如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小孩儿的成长不利,故确定婚生女严某某乙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抚养费原告表示自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甲离婚;二、婚生女严某某乙(2011年某月某日出生)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严某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