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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许文女、邹云皓等与武义县新宅镇和阳坑村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义县新宅镇和阳坑村村民委员会,许文,邹云皓,邹美玲,郑彩和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新宅镇和阳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新宅镇和阳坑村。法定代表人邹杭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云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美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彩和。上诉人武义县新宅镇和阳坑村村民委员会因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4)金武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武义县新宅镇和阳坑村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义县新宅镇和阳坑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陈旻尔审判员 杜月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