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与王萍、刘宇刚、姜彦丽、郑长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王萍,刘宇刚,姜彦丽,郑长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金英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奕成,男,住长春市。被告:王萍,女,住和龙市。被告:刘宇刚,男,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姜彦丽,女,住和龙市。被告:郑长革,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诉被告王萍、刘宇刚、姜彦丽、郑长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23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梅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