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028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贤兰,李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2837-1号申请执行人魏贤兰,居民。被执行人李玉玲,居民。申请执行人魏贤兰与被执行人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李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贤兰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玉玲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028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