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罗庆友与杨国昌等合伙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友,杨国昌,莫运禄,韩洪冬,罗适,罗光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02号原告罗庆友。被告杨国昌。被告莫运禄。被告韩洪冬。被告罗适。被告罗光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庆友与被告杨国昌、莫运禄、韩洪冬、罗适、罗光彬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庆友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庆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罗庆友负担。审判员 高明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兴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