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郭某甲,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范某甲,女,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郭某甲与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22日本院受理此案,后经风穴办事处社会法庭调解,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对被告范某甲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安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