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牛振伟与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伟,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牛振伟,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34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职务经理。被告陈志刚,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振伟与被告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振伟撤回对被告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400元。审判员 耿新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