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炎彬与林伟勉、林鸿辉、林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炎彬,林伟勉,林鸿辉,林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林炎彬,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王彬城,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楠,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伟勉,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被告:林鸿辉,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被告:林娜,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炎彬与被告林伟勉、林鸿辉、林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炎彬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伟勉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淡浦路房屋一套(登记字号:揭阳市1001******,约值人民币500000元)和被告林伟勉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VWM***的小汽车一辆(约值人民币400000元)及被告林鸿辉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V54***小汽车一辆(约值人民币100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炎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伟勉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淡浦路房屋一套(登记字号:揭阳市1001129285,约值人民币500000元)和被告林伟勉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VWM***的小汽车一辆(约值人民币400000元)及被告林鸿辉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V54***小汽车一辆(约值人民币100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东升代理审判员 曾秋鹏人民陪审员 卢树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伊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