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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顺发外贸包装厂与海盐腾飞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顺发外贸包装厂,海盐腾飞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海盐顺发外贸包装厂。被执行人海盐腾飞标准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海盐顺发外贸包装厂与海盐腾飞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腾飞标准件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生产,且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203.6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顺发外贸包装厂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218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