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李某,个体。委托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8011100751。被告:唐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何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