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民三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立志、王民英诉被告王永先、郭中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民三初字第209号原告:周立志,男,1931年7月27日出生,回族。原告:王民英,女,1933年3月5日出生,回族。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惠丰,莱阳市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先,男,193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中庆,女,193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志、王民英诉被告王永先、郭中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志、王民英撤回对被告王永先、郭中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