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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钱运友与陈进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运友,陈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钱运友。被执行人陈进国。申请执行人钱运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白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进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赔偿余款4406.74元的义务(本院已通过司法救助形式给付申请人钱运友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进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营业所账户621098146000****066内有存款6937.55元,本院已依法对该款予以划拨,并将本案执行标的4406.7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钱运友,本案执行标的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河执字第00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义审判员  吴侦顺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尤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