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华与武陟县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武陟县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639号申请人陈华,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武陟县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陟县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豫HN58**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庆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