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龙法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廖文轩与钟荣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文轩,钟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龙法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廖文轩,男,1967年10月生,汉族,工人,住龙南县。被执行人钟荣成,男,1961年8月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1996)龙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0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唐金连与被执行人钟荣成系夫妻关系,唐金连在银行有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夫妻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钟荣成之妻唐金连在银行的存款属其夫妻共同财产,应予清偿其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荣成之妻唐金连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000元到龙南县人民法院账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振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代理记员:黄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