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徐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万建明与无锡市江南纸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建明,无锡市江南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徐商初字第7号原告万建明,男,1958年7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58********,汉族,住宜兴市徐舍镇潘东村大熟圩**号。委托代理人俞良才,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江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义庄村。法定代表人吴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万建明与被告无锡市江南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建明的委托代理人俞良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建明诉称:他多次向江南公司供应废纸,截至2013年3月27日,江南公司共结欠他货款235231元,后江南公司支付了60000元,余款175231元他多次催要未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南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7523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江南公司承担。被告江南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万建明多次向江南公司供应废纸,2013年3月27日,经结算江南公司向万建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万建明货款235231元,后江南公司支付了60000元,余款175231元万建明多次催要,江南公司至今未付。万建明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万建明提供的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万建明向江南公司销售废纸,江南公司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江南公司出具的欠条明确欠款金额为235231元,后江南公司仅支付60000元,尚欠货款175231元江南公司应立即支付。万建明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万建明货款175231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江南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万建明预交,江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万建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无锡中山支行;账号:63×××90)。审判员  吴远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应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