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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鄢法执裁字第0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涛、刘海涛、耿清让、鄢陵县天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范涛,刘海涛,耿清让,鄢陵县天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鄢法执裁字第00321-1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张桥乡新张桥。法定代表人陈耀民,经理。申请执行人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丰金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军,经理。被执行人范涛,男。被执行人刘海涛,男。被执行人耿清让,男。被执行人鄢陵县天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长林,经理。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金源大道中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涛、刘海涛、耿清让、鄢陵县天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依法终结本院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1)鄢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亭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程松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庆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鄢法执裁字第00321-1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张桥乡新张桥。法定代表人陈耀民,经理。被执行人范涛,男,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03号院1号楼48号。身份证号码:412728197704190514。被执行人刘海涛,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周口市七一路中段46号。身份证号码:412701197212040536。被执行人耿清让,男,汉族,1956年8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5号院7楼5门402号。身份证号码:110102195608121012。被执行人鄢陵县天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长林,经理。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金源大道中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涛、刘海涛、耿清让、鄢陵县天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依法终结本院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二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玉亭审判员张雷审判员程松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李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