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园商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洪方、郑美芬与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1683号原告郑洪方。委托代理人梁杰,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亚琴,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美芬。委托代理人梁杰,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亚琴,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192号A1幢7楼。法定代表人李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姗姗,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法定代表人赵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方、郑美芬诉被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洪方、郑美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方、郑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原告郑洪方、郑美芬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虎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