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XX与曹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张XX被告曹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艾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