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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XX与曹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张XX被告曹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艾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