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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81号原告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7号8902室。法定代表人钟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殿涛,山东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新兴中路1号楼4-5层。法定代表人蒋安亮,总经理。原告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0元,减半收取5910元,由原告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焦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