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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陶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男,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陶某申请了一张卡号为62×××09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后一直持卡透支消费,截止2010年3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被告人陶某以各种理由拖欠欠款。经银行以多种方式数十次催收,被告人陶某故意变更所有联系方式隐匿行踪以逃避催收。经统计,被告人陶某拖欠中信银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2000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0729元,利息等费用11271元)。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陶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陶某向中信银行偿还了全部欠款,并取得了中信银行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陶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催收记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被害单位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委托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陶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已经还清了中信银行的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了中信银行的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婷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晓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