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舒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舒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