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冯国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罗森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显浏,该银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炜东,该银行客户部经理。被告冯国汉,男,1978年3月出生,住广宁县南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告冯国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庆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