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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娣与被告洪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洪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迎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