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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骆永福诉王献年、张正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永福,王献年,张正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785号原告骆永福,女。被告王献年,男。被告张正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永福与被告王献年、张正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详细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永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永福负担。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