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生与陈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生,陈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袁生,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被告陈伍,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生诉被告陈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原告袁生负担。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