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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生与陈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生,陈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袁生,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被告陈伍,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生诉被告陈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原告袁生负担。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