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某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住东华乡核桃坝村坟后头组,农民。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思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2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定权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田某与鹦鹉溪镇青中村磨子沟组王某坤、王某华达成购买两家位于锅厂沟(小地名)处责任林内三卡(胸径约18公分)以上马尾松的协议,由田某办理采伐许可证。后田某以王某坤的名义办理了采伐20株马尾松的许可证,在采伐过程中,田某从王某坤的责任林内砍伐马尾松91株,折合活立木蓄积20.1928立方米,超许可证采伐71株,折活立木蓄积17.1928立方米;无采伐许可证从王某华的责任林内砍伐马尾松172株,折活立木蓄积47.7439立方米,总计滥伐马尾松243株,折活立木蓄积64.9367立方米。经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砍伐的243株马尾松价值10974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田某处没收马尾松木材243株及田某违法所得10974元。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田某补种超砍伐林木243株五倍的树木1215株。在林业部门的监督下,被告人田某已在鹦鹉溪镇石街水村补种1215株马尾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当庭认证的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人王某坤、文某某、田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尺表及检尺码单;非税收入收据;田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田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超量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田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在林业部门的监督下积极补种了超砍伐林木五倍的树木,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田某超量砍伐立木蓄积64.9367立方米的马尾松243株及犯罪所得1097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亨佑审 判 员 邓丽娟人民陪审员 杨秀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加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