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晓波等人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49XX-X。负责人张绍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超,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吕晓波,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庙后吕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85198004145XXX。被执行人王路平,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初山路125号1号楼。身份证号码:370602197109062XXX。被执行人刘建玲,女,1973年9月28日,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河西路179号3号楼。身份证号码:370624197309285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招商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