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万尚武与深圳市聚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郧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尚武,深圳市聚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郧县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41号原告万尚武,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市聚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茶店村7组。法定代表人陈明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尚武诉被告深圳市聚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郧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尚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尚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尚武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梅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