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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调确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邱某某、富某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某某,富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调确字第34号申请人邱某某,女,194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申请人富某甲,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邱玉华、富某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彭敬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邱某某、富某甲因房屋赠与问题产生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武夷山市兴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邱某某自愿将兴田镇××房产(房产证号:兴田武房字第××号)中邱某某所有的份额的房屋所有权赠与富某甲;二、今后当事人不得因此事再起纠纷。现请求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邱某某与富某乙系夫妻关系,坐落于武夷山市××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兴田武房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武集用(2014)第××号]房屋系邱某某与富某乙夫妻共同财产,现房屋登记产权人为富某乙,土地使用权人为富某甲,富某乙于2014年8月26日去世,富某乙的父母均已早年去世。富某乙与邱某某共生育五位子女,分别系富某丙、富某丁、富某戊、富某已和申请人富某甲。富某丙、富某丁、富某戊、富某已和邱某某已通过公证、调解方式表示放弃对上述房屋富某乙所有份额的继承权,上述房屋属于富某乙的所有份额全部由富某甲继承。现申请人之间因上述房屋的赠与发生争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邱某某、富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在武夷山市兴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敬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菁晶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