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许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许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50号原告:汪某某,女,1923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清夫,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5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许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