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黄绍平与蔡晓飞、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平,蔡晓飞,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311号原告黄绍平。被告蔡晓飞。被告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路中央城A8-9。法定代表人:蔡晓飞。被告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平与被告蔡晓飞、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蔡晓飞、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绍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蔡晓飞、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