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杜永明与李廷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明,李廷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杜永明,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临猗县。被执行人:李廷前,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廷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廷前在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杜永明货款14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廷前的银行存款1555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廷前剩余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