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廖东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东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5号罪犯廖东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宁远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2005)岳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廖东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5年9月19日交付执行。2005年10月1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有违规行为,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3.5分。2013年4月不服从管理,漫骂干警被禁闭15天。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东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东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