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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百零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刑初字第97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原系福建省闽西监狱十六分监区狱侦管教和教育管教,住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8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8月7日被抓),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小岩,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邱方昭,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刑诉(2014)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庭华、代理检察员钟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谢小岩、邱方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涉及罪犯侯某部分1、2012年夏至2013年8月,被告人陈某明知罪犯侯某存在监内私藏、使用现金的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行为,不履行处置罪犯违规、防止违禁品流入监内等工作职责,未对侯某予以处理,未向组织报告,反而徇私用侯某私藏的现金帮助其购买违禁品,并带进监区给侯某使用,从中得利数百元。被告人陈某还在分监区狱情分析会、月考评会上故意隐瞒侯某私藏、使用现金的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事实,同意罪犯侯某当月评定为达标。2、2012年4、5月至2013年2月,罪犯侯某在监内私藏、使用手机,被告人陈某得知后,不仅不予以查处,不向组织报告,还在分监区狱情分析会、月考评会上故意隐瞒侯某私藏手机的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事实,同意罪犯侯某当月评定为达标。3、2012年年底的一天,罪犯侯某在生产区与罪犯韦军发生争执被被告人陈某制止后,侯某告诉被告人陈某是因为其与韦军赌博而向他催讨赌债,被告人陈某不仅未对侯某、韦军参与赌博的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也未向组织报告,还在分监区狱情分析会、月考评会上故意隐瞒侯某参与赌博的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事实,同意罪犯侯某当月评定为达标。4、2012年年底至2013年4、5月,被告人陈某为罪犯侯某保管释放人员黄某向侯某提供的一张户名为“冉小燕”(音)的中国银行卡。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按照侯某的要求,将侯某叫人打入该卡的5000元左右钱款全部取出,并带入监区交给侯某私藏、使用。被告人陈某在分监区狱情分析会、月考评会上故意隐瞒侯某私藏、使用现金的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事实,同意罪犯侯某当月评定为达标。5、201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为罪犯侯某保管一张户名为“黄芦珊”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58),从中取出数万元现金并分多次带入监区交给侯某私藏、使用。被告人陈某在分监区狱情分析会、月考评会上故意隐瞒侯某私藏、使用现金的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事实,同意罪犯侯某当月评定为达标。2013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参加十六分监区研究罪犯侯某呈报减刑的讨论会上,明知罪犯侯某在监内存在私藏手机、现金,使用手机、现金,赌博等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不符合减刑条件,仍故意隐瞒事实,不向组织报告,并发表同意罪犯侯某呈报减刑的意见,致使侯某于2013年10月9日被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的关照,2014年春节前,罪犯侯某让其亲属通过快递寄给被告人陈某香烟四条、茶叶两斤。二、涉及罪犯刘某部分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明知罪犯刘某存在监内私藏、使用现金,私藏、使用手机的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不履行处置罪犯违规、防止违禁品流入监内等工作职责,未对刘某予以处理,也未向组织报告,反而徇私用刘某私藏的现金帮助其多次购买茶叶、购买手机并携带10000元现金进监区给刘某使用,从中得利。被告人陈某还在分监区狱情分析会、月考评会上故意隐瞒刘某私藏、使用现金等违禁品的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事实,同意罪犯刘某当月评定为达标。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在参加十六分监区研究罪犯刘某呈报减刑讨论会上,明知罪犯刘某存在监内私藏、使用现金等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不符合减刑条件,仍故意隐瞒事实,不向组织报告,并发表同意罪犯刘某呈报减刑的意见,致使罪犯刘某于2013年4月11日被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闽西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发现被告人陈某的违纪线索后,于2014年3月31日通知被告人陈某到监狱纪检监察室了解情况,被告人陈某编造了为他人违规取钱后的资金去向;监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于2014年4月14日对被告人陈某作出立案调查同时予以停职的决定,之后,被告人陈某陆续交代了其他违纪违规的事实。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8月7日被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闽西监狱政治处证明,监狱相关管理规定、记录本等材料,涉案罪犯的档案材料,淘宝网账户历史交易记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岩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情况说明,闽西监狱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关于陈某违纪调查的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相关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作如下评判:被告人陈某所在单位闽西监狱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发现被告人陈某的违纪线索后,于2014年3月31日通知被告人陈某到监狱纪检监察室了解情况,但被告人陈某编造了为他人违规取钱后的资金去向,被告人陈某主观上并无投案的意识,客观上是纪检监察部门通知到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另外,监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于2014年4月14日对被告人陈某作出立案调查同时予以停职的决定,之后,被告人陈某陆续交代了其他违纪违规的事实。综上,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担任闽西监狱十六分监区分队长、狱内侦查管教、罪犯教育管教期间,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仍故意隐瞒事实,发表同意罪犯呈报减刑的意见,致使罪犯如期呈报减刑,并获得法院的减刑裁定,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明知罪犯存在私藏、使用现金、使用手机及参与赌博的情况下,不仅不履行职责对罪犯予以查处,不向组织报告,还帮助罪犯购买、传递违禁品进监区,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所犯罪行不相适应,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二、随案移送:光盘1张,属视听资料,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  海  波人民陪审员 姚  建  川人民陪审员 李    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雪琴(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