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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2869号原告黄××,女,1946年1月22日出生。被告高××,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原告黄××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1969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现都已结婚独立生活。原、被告是由父母包办登记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1997年7月我曾起诉与被告离婚,但由于被告不同意,本院作出了(1997)昌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又于2010年10月份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又判决不准离婚。然而这么多年原、被告的感情还是没有改善,这种婚姻关系很难维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双方能有一个幸福的晚年,遂要求解除这种没有感情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现在也很纠结,我们的家庭其实很美满,我两个儿子的工作也都很好,还有一个孙子、一个孙女,现在也都上高中了,而且我跟原告的年龄现在也越来越大了,正需要互相照顾的时候,如果离婚了,对孩子尤其是隔辈人的精神压力很大。原告前几年生病手术也是我一直在照顾原告。虽然原告没有向我要过钱,但是家里所有的一切开支都是我负担。我与原告结婚这么多年作为丈夫应该做的事我都做了,但是原告总认为我怀疑她,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原告。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黄××与高××于1969年2月20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二子现均已成年,夫妻双方现无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黄××曾于2010年10月份诉至本院要求与高××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现黄××又以夫妻双方婚姻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本院,诉求及理由同诉称。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表、证明、(2010)昌民初字第15220号调解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黄××与高××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一起共同生活多年,现二子也均已成年。二人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平时缺乏沟通与交流,考虑到双方现年事已高,没有原则性的矛盾,而且双方的矛盾并不深,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扶持和照顾,以利今后共同生活。现高××不同意离婚,本院亦认为应给予双方时间修复感情裂痕。故对于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淼 来自